泰有律师事务所开业暨“法治航运”高峰论坛 成功举办

泰有律师事务所开业暨“法治航运”高峰论坛成功举办

江苏泰有律师事务所的主办的法治航运高峰论坛,于2019年9月6日隆重举行并取得圆满成功。

此次论坛,由泰有所常文主任向各位来宾致欢迎词,并分享泰有所“知行合一、追求卓越”的服务理念。论坛特别邀请到了数十位在我国海事海商法律前沿的学者和专家。并由原大连海事大学校长吴兆麟、原长江海事局****韦之杰、原天津海事局巡视员陈鹏、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蒋跃川,以法治航运为主题,围绕建设海洋强国、航运强国为中心,分别就维护船员权益、水上交通事故追责问题、《海商法》修改及法治航运·法治长江四个方面展开了精彩的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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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本次论坛的主办方,值江苏泰有律师事务所开业之际,我们在此向各位嘉宾致以衷心的感谢。江苏泰有律师事务所将怀着对法律的景仰与热爱,怀着对社会的思考与实践投身到律师事业,追求辨法析理,追求定纷止争,更追求未雨凋缪。用团队精神创品牌形象,竭尽全力为各位朋友事业蒸蒸日上,为法治长江、法治航运建设,努力拼搏,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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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大连海事大学校长吴兆麟先生做《“无效果无报酬”的船员维权法律援助新模式初探》主旨演讲。与大家一起探索将“无效果无报酬”的海上财产救助原则引用到船员维权法律援助是一种值得探讨的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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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天津海事局巡视员陈鹏做《水上交通事故刑事责任追究问题的几点思考》演讲。陈教授在演讲中指出:影响船员航海过失的因素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船舶/机动车交通肇事的区别较大,司法实务中比照陆地机动车交通肇事给予船员定罪量刑明显违背水上交通的规律和特点。因而,完善水上交通肇事的法律制度,必须按照水上交通(航海)的客观规律和特点,通过系统的比较和研究,对我国《刑法》做出相应的修改,形成专门的水上交通肇事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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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蒋跃川博士,就“《海商法》扩大适用于内河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客观地分析了《海商法》扩大适用于内河的几种意见,《海商法》修改中处理内河货物运输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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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长江海事局****韦之杰先生,从论坛的主题思想《法治航运·法治长江》出发,分析了中国航运的大国成就,新中国航运制度“安全先行,先外后内”的基本特点,指出船东、货主、船员的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也要靠船东、货主和船员来维护。全体航运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是法治航运和法治长江的最根本保障。中国理应也一定会主导国际航运立约,督促各国履约,对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应有和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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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江苏泰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志红律师对出席泰有所开业典礼暨法治航运论坛全体来宾表示衷心感谢。我们将用智慧和汗水开辟一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充满生机、充满活力的绿色之洲、希望之洲、和谐之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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